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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开心2023-6-16 07:55签到天数: 2574 天 连续签到: 5 天 [LV.Master]酒吞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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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制度将“君权神授”转变为政权人授。
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论证政权人授的逻辑起点是天然利权(natural rights),人人都有天然利权,是为人权。天然利权不是什么人赋予的,也不能由什么人来剥夺;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不证自明、不可让渡的利权。人民交出自己的利权,形成权力,建立政府。政府权力产生于人民利权。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如果政府行使权力压制人民,就是权力的异化,人民的权力变成了与人民对立的异己力量,权力的行使者背叛了权力的所有者。因此,人民不能交出全部利权,必须保留是否愿意交出利权的利权,即收回权力的利权、选择政府的利权。民主制度的特征是政府权力可制约,人民利权有保障,两者归结为一点:利权决定权力。
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多数决定,实际上组成政府的总是少数人,多数人只能把权力交给少数人。但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必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当多数人不满意委托时,又有办法可以收回权力。为此目的,就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诸如:选举制度(多数人选出少数人掌权)、代议制度(少数人代表多数人议政)、政府制度(少数人代表多数人用权)、监督制度(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用权),以及弹劾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等等。一切制度之上的根本制度就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政民主制度。
宪法是利权和权力、政府和人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订立的契约。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造成契约关系的普遍化。宪法就是全社会最高的契约。宪法权威的源泉,在于政府以权力保障人民利权,人民以利权制约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愈能保障人民利权,则宪法愈有权威,同样,人民利权愈能制约政府权力,则宪法愈有权威。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根本关系又决定了另外两种关系: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平权的,不承认特权;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权的,不允许极权。权力之所以不可制约,因为它是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反过来说,人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必须使它分割。在分割的权力之间实行权力和权力的相互制约,才便于人民对一切权力的制约。分权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有三权分立,也有三权两分,孙中山设计的是五权分立;还有,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联邦和州的分权。总之,只有权力的分立才有可能不出独裁。这是权力受制约的前提;反对权力的分立,就是根本上反对权力受制约。
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利权,统治的合法性在于被统治者同意的合契约性。人民服从政府的前提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利权。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利权的形式来满足人的天然利权;如果政府不能满足甚至侵犯人的天然利权,它就丧失要求公民服从的资格,人民可以改变政府,重新订立契约。这就从根本上把主权在君翻转为主权在民,“朕即国家”被人民主权所代替。
宪法的内容以及实施宪法所形成的宪政,无非是两个方面:制约权力,保障利权。
一七八七年北美十三个州的代表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讨论了一百一十六天,闭门造宪,造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内容,包括一句话的序言和六条正文,第七条是签署名单。宪法的六条正文主要是确定联邦的三权分立、联邦和州的分权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据此,建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先定宪法后有政府的国家,但宪法上没有人民利权的规定。制宪者们根据天然利权论,认为利权是人民天然所有,不需要由宪法作出规定。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引起人民的不满。一七八九年国会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都是有关人民利权的规定,人称利权法案。后来在不同的时期又通过一些宪法修正案,至今共有二十七条,作为宪法的补充。美国宪法历时二百多年仍然有效,是世界上寿命最长的宪法。
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立即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一七九一年颁布的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强调利权在宪法上的重要地位。但宪法对权力的制约没有相应的严格规定,以致在革命的高潮雅各宾专政时期,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罗伯斯庇尔一身。权力不能制约,利权也没有保障,连革命者自身的利权都没有保障,一批又一批地排着队走向断头台。由于宪法没有正确解决利权和权力的关系,法国大革命以后社会长久动荡,出现拿破仑称帝、波旁王朝复辟、波拿巴政变等混乱局面。
美国宪法从重视制约权力到补充利权法案,法国宪法从重视保障利权到解决制约权力,表明制约权力和保障利权是宪法应有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由宪法所产生的宪政秩序就成为权力的笼子,制约权力的利权同样存在于宪政秩序中,也是在笼子里。政府和人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在宪政秩序的笼子里,彼此只能在笼子里斗。宪政秩序提供保证:政府不能暴虐,人民不能撒野。如果冲破笼子,毁坏宪政秩序,社会就会陷入动乱。
宪政秩序不但是人民利权的保障,也是政府和统治者安全行事的保障。在人治社会,统治者一旦失去权力,就会丧失一切,甚至性命不保。康有为在《上光绪皇帝书》中告诫说,如果皇帝失去了权力,“欲为长安布衣不可得也!”做不成皇帝,想在京城做个普通老百姓也做不成。林彪为什么要冒死仓惶出逃?他的名言就是“有了权就有了一切”。没有了权呢?当然就没有了一切。他想逃避刘少奇的命运,结果死得更惨。何如宪政国家,不当总统照样可以当董事,当律师,当教授。
中国的宪政缺乏三根支柱
宪政民主制度成为权力的笼子,必须有三根支柱:天然利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没有这些支柱,笼子就散架了。
一般的宪法都会有关于公民利权的规定,但有的能兑现,有的不能兑现。源于利权的观念,是人民天然应有的,还是宪法赋予的?如果人民的利权是被赋予的,同样也可以被剥夺、被收回、被克减。美国的制宪者们根据天然利权论本来认为宪法上不需要对利权作出规定,为了响应人民的呼声而制定利权法案,又进一步体现天然利权论。利权法案的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利权。这是反面的规定,不是正面的规定,正是寓有深意焉。这些利权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民天然就有。宪法的权威在于限制政府,不得剥夺。第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宪法中列举的某些利权,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它利权。”人民所拥有的天然利权是全面的、永久的,宪法中的列举不可能一时穷尽。政府不得否认或轻视除了宪法中列举的其它利权。利权也是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的。美国的制宪者们,当然没有料到二百多年后会出现互联网。有了互联网,人民理应享有网络信息自由,而这一点早就作出了宪法安排。美国宪法往往为后人所仿效,仿效者不解其意,在宪法上对利权作出正面的规定,言之凿凿,结果反而行之渺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政府认为,这些利权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人民天然应有的,因而宪法列举的利权又在具体的法律、条例中加以限制或取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严苛的登记手续,不予登记就不能成立。因此,结社自由的利权决定于政府是否准予登记。《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事先必须提出申请,经政府部门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利权决定于政府是否批准。而事实是自一九八九年颁布《集会游行示威法》以来,没有一次申请得到批准。中国政府授意的反美示威就不需要批准了,还有大巴把示威者运送到美国大使馆附近。宪法虽然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自由的尺度是由官方掌握的。弄不好就以言获罪,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泄露国家机密罪”。所以,中国的宪法所依据的不是天然利权论,还是官赋民权论,宪政的笼子就折了一根支柱。
中国的宪法缺乏契约性,宪政的笼子又折了一根支柱。
中国立宪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一九四九年以前产生了十部宪法,一九四九年以后,宪法性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五部。前后十五部宪法,虽然花样翻新,某些根本性的弊病却是一以贯之。
中国的宪法传统,立宪是为了确保权力,特别是作为权力斗争中胜利者的专利,乃“成则为王”的合法证书。因而,宪法只有功利性,没有契约性;没有契约性,也就没有公正性,专为某一集团或某一政党服务,不能整合全社会。现行宪法明确地表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确认的是以往的“奋斗的成果”,不是规划现实的契约关系。
以往的“奋斗的成果”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中国的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是居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现行宪法改变了词句,并没有改变现实。中国的现实是,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是从地方到中央的权力中心。辛亥革命推翻了主权在君,但没有前进到主权在民,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政府都是主权在党。党在国之上,代入“朕即国家”的公式,就成为“党即国家”。党权也是毋须人民授权,又是不可转移、不可分割、不可制约的绝对权力。党权是从哪里来的?摈弃了天然利权论,却有天然权力论。既没有天然利权论、社会契约论,又没有人民主权论,宪政的三根支柱,一齐折了,何来权力的笼子?
制度不成其为权力的笼子,把权力关进去有什么用?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命题应当转换为“把制度建成为权力的笼子”。
注:
一、Rights通常译作“权利”,是不准确的。“权利”意为有权享受的利益,如红利、专利等等。“权利”与“权益”意相近,均非rights的本义。Rights是指追求利益、维护利益之权,如财产权、继承权等等。因此,rights应译作“利权”。中国人在观念上常常将rights and power混淆,“权利”和“权力”相同的发音也助长了这种混淆。
二、中国人将natural rights译作“天赋人权”,还起劲地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天赋”说。其实,人家原本没有“天赋”的意思,是中国人的翻译自己加上去的。Natural rights应译作“天然利权”。十九世纪以来,中国人吸收西方的新思潮,常常囫囵吞枣。首先是翻译不确切,把概念弄歪了,接下去的判断、推理就更不对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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